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78號
上 訴 人 趙子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愷利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平達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400股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