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36號
原 告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
佳麒行銷有限公司佳福分公司
佳福行銷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蔡佳玉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被告「遠傳電信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