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37號
反 訴原告
即 被 告 達觀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岦弘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薰創意媒體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反訴原告訴之聲明請求: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萬元。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6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10萬元=1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