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85號
上 訴 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正義即王正義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給付設計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主文第1項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8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