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94號
原 告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訴訟代理人 吳秉橙
陳韋碩律師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上 一人
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被 告 翊翔清潔社
李佳芳
周昴豫(即周明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陶光星律師
被 告 陳家麒
訴訟代理人 陳昱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