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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99號
原      告  許清華 
被      告  達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為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0號6樓」,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