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5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朝偉
被 告 澤宇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棠欽
被 告 李柏輝
詹凱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8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3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