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66號
原 告 貫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鈞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君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1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思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