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24號
上 訴 人 聚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思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花鹿影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6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