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465號
原 告 宇宙星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律師
游芳瑜律師
被 告 朱翠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2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宇美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