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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583號
原      告  郭璽   

訴訟代理人  王振志律師
被      告  馬文君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彭郁欣律師
            余悅律師 
            羅閎逸律師
複 代理 人  田永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5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不在本院轄區,惟被告就管轄權無爭執,並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見本院民國112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筆錄,卷第91頁),則本院即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9月29日在FACEBOOK上以自己帳號散布如附表所示貼文,不實指稱原告「係尹清楓案涉案人、竊取海軍總部武獲室軍購資料、裝錄音機偷錄尹清楓談話、要把資料給涂太太賺外快、馬永成唆使郭璽竊取軍中機密、郭璽軍旅生涯中斷後到大陸當軍火掮客、郭璽在海軍服役期間涉及海測艦弊案、那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郭璽自由進出海軍總部,任意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等事項。然海測艦弊案已經判決定案多時,原告從未經司法調查,另尹清楓命案早於109年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以109年度偵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原告無任何犯罪嫌疑。被告身為立法院國防委員會之委員,依其職務上所知悉之事實亦明知原告無如附表所示貼文所述內容,被告未詳加查證即對外散播上述不實言論,已違反刑法笫310條之保護他人之法律,侵害原告之名譽。被告身為立法委員,言論影響力遠大於大眾庶民,大眾在該貼文下方留言多表示負面評價,復有媒體在當日引述報導,可見被告之不實言論已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及社會評價。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擇一及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下同)300萬元及其利息,並應於聯合報第一版頭欄下方刊登如起訴狀附件(見附件)所示內容澄清啓事1日。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於聯合報第一版頭欄下方刊登如附件(見卷17頁)所示內容澄清啓事1日;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為促進公眾討論所為如附表所示貼文,已查證網路自媒體所作「郭璽、涂太和阿扁是尹清楓案製造者和吃案者…」報導,其中收錄83年6月24日、83年1月7日中國時報報導及自由時報摘錄等拉法葉軍購案相關媒體報導,並詳細交代原告及訴外人涂鄭春菊、陳水扁之關聯,審酌甚為可信。另經查證「MDC軍武狂人夢網站(前身為新竹高中軍事研究社)」所報導「關於尹清楓反蒐證錄音帶以及郭璽、軍火商涂鄭春菊」文章,該網站在88年間架設,為介紹國防科技、戰爭史之研究社團,其收錄照片曾被海軍軍官季刊引用,可見其報導內容可信度甚高。被告查證尹清楓之妹楊尹星雯、媒體人溫紳、新聞媒體報導、判決書、監察院報告等多項證據,已盡查核義務,如附表所示貼文所指原告牽涉海測艦弊案、尹清楓命案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再由維基百科中「拉法葉軍艦案」及「尹清楓」條目內容可知,被告如附表所示貼文內相關事實,早已成為公開資訊,任何人經由網路查詢皆可得知。如附表所示貼文未害及原告名譽,被告之發言屬公益論辯內容,應予言論自由保障。被告身為立法委員,應使公眾得知國家公益、國防相關事項,被告並查證原告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顧問之名片,可證其得自由進出海軍司令部,故根據本身立法委員職權,於如附表所示貼文所述「那個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結果黃曙光什麼人不用,就是要用郭璽,讓他自由進出海軍司令部,任意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係合理評論,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意旨,應予言論自由保障。
 ㈡原告自稱為台灣麻將最大黨黨主席、清華荷慈善基金會創辦人,曾以台灣麻將最大黨You Tube平台帳號點評政治議題,並曾參選113年立法委員選舉,可見原告熱衷參與政治事務及公共活動,更進一步參與立法委員選舉,應為自願涉入公眾領域,在社會具有相當影響力與曝光度之公眾人物,與其相關之事件自應受公眾檢視。又尹清楓命案為社會矚目重大刑事案件,且與購置軍備、國防武器等重要公眾利益高度相關,有特別保護言論自由之必要,以促進公眾討論之必要,否則恐發生禁絕討論之寒蟬效應,戕害言論自由。
 ㈢原告雖以台灣台北地檢署109年度偵字第12號不起訴處分書主張被告聲稱其與尹清楓命案有關,係侵害名譽云云。惟不起訴書非公開文件,他人無從得知內容,原告於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後,才於本訴提出完整內容,且不起訴處分並非因原告無嫌疑,係因共犯陳祿曾在逃,始無證據認定原告有殺害尹清楓之事實,自無從以此作為原告與尹清楓案或相關軍購弊案完全無關之依據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不爭執之事項:被告於112年9月29日在FACEBOOK上以自己帳號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
五、本件之爭點為:被告所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茲論述如下:
 ㈠經查,被告如附表所示貼文牽涉原告之事實陳述,包括:⒈原告為尹清楓命案涉案人之一,原告在尹清楓喪命前一晚,溜進海軍總部武獲室竊取軍購資料,還偷裝錄音機偷錄尹清楓談話,要把資料轉賣給涂太太賺外快;⒉陳水扁在當立委期間,馬永成透過郭璽姊姊,搭上郭璽,唆使他竊取不少軍中機密,供陳水扁爆料;⒊郭璽到大陸發展了一陣子,轉行當軍火掮客;⒋郭璽在海軍服役期間涉及海測艦弊案;⒌郭璽自由進出海軍總部,任意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至原告主張被告所述「那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係屬意見表達。
 ㈡按言論自由乃為憲法第11條明文保障之基本權利,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名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此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然兩者均非絕對之權利,須以適當之界限加以調和限制之。刑法就誹謗罪設有不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蓋不問事實之有無,均不准他人談論,顯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而對於社會生活中之事件,非出於惡意所為之評論,如亦禁止之,則言論自由將蕩然無存。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情形,於民事上亦然,因此前揭誹謗罪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亦應採為審酌之標準。再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又且意見陳述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之評論,仍受憲法之保障(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98年度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無涉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提出網路上文章(標題「郭璽、涂太和阿扁是尹清楓案製造者和吃案者」)及該文章引用之83年6月24日中國時報刊登之黑函(見卷第117-134頁)、83年1月7日中國時報收錄之尹清楓與張可文談話錄音語譯及自由時報摘錄報導(見卷第135-137頁)、MDC軍武狂人夢網站之「關於尹清楓反蒐證錄音帶以及郭璽、軍火商涂鄭春菊」文章(見卷第143-146頁)、國防部海軍司令部顧問郭璽之名片1紙、維基百科關於拉法葉軍購案、尹清楓條目之網頁(見卷第147-162頁)、自由時報112年10月1日新聞、中國時報111年1月13日新聞(見卷第183-187頁)、軍武狂人夢網站之「拉法葉弊案風暴」(見卷第193-212頁)、楊尹星雯網站文章「監察院報告證實尹對劉樞的反蒐證錄音帶(消磁錄音帶)是尹對郭璽」及所附中國時報91年2月27日新聞(見卷第231-232頁)、拉法葉艦案監察院糾正案全文(之三)、(之六)、(之七)網頁(見卷第233-247頁)、尹清楓父引用聯合報記者陳玉慧報導1994年2月10日柯士斌檢察官和刑事局副局長楊子敬等警官赴新加坡偵訊涂鄭春菊之內容(見卷第251頁)、郭璽受訪影片截圖(見卷第253-261頁)、中國時報83年1月7日新聞、自由時報102年9月19日新聞(見卷第265-267頁)、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522號刑事判決(見卷第269-270頁)為證,以證明其已盡查證之能事,可認其發言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一節。經查:
   ⒈尹清楓命案於82年12月10日發生,迄今已逾30年,尚未找到兇手,尹清楓之妹楊尹星雯因其兄及其子楊以禮意外死亡,而設立網站,尹清楓之妹楊尹星雯於網站所撰文章稱:「郭璽是涂太(軍火商)和阿扁在海軍的眼線,當年郭璽對尹偷錄音,造成尹被殺…」、「1994年6月24日中國時報刊出二封黑函…德籍軍火商涂鄭春菊收買並唆使郭璽寫黑函,控告劉和謙與金豐鄉在獵雷艦和拉法葉艦武器系統採購貪污,她目的是獲得拉法葉艦武器系統的採購…1994年1月9日聯合報記載:海軍總司令莊銘耀指派尹清楓處理黑函(第一封),尹處理後,1993年12月6日郭璽從海總武獲室調至國防部任職。因此,當尹案發生時,郭璽真正的身份是任職於國防部。…」、「為何第二卷A面(未消磁)軍方會偽造成尹和張可文的對話…涂太說:拾來的狗送給張可文。於是第二卷A面軍方才偽造成尹和張可文的對話…2007年10月張可文車禍意外死亡…涂太太在新加坡接受柯士斌和楊子敬偵訊時,涂太太才自爆:拾來的狗(正確:羅威納警犬)送給郭璽…第二卷A面是尹與郭璽的對話」等語(見卷第117-134頁),MDC軍武狂人夢網站之「關於尹清楓反蒐證錄音帶以及郭璽、軍火商涂鄭春菊」文章載稱:「尹清楓總共留下兩捲反蒐證錄音帶,其中一卷是尹清楓失蹤當天、秘書王萬瑩在尹清楓辦公室發現的,然而這捲錄音帶隨後就被長官取走,再聽到時內容已經被消磁破壞。依照王萬瑩在錄音帶被破壞之前第一次聽這捲錄音帶,指認出尹清楓與以前曾在海總武獲室跟尹清楓共識的舊部郭璽進行對話,這使得郭璽成為尹清楓案的關係人。2000年12月19日中國時報報導,監院特調小組約談當時尹清楓的秘書王萬瑩,王萬瑩稱尹清楓遇害前晚(1993年12月8日),曾在海總武獲室在尹清楓手下工作的郭璽於夜間到武獲室,要她打開尹清楓辦公室,稱他要上樓找翁參謀聊天;然而,王萬瑩離開時,郭璽仍未離開。」、「在12月14日,海總軍法處檢察官吳榮章約談王萬瑩時,取出錄音帶要她附耳聽,詢問是否為郭璽的聲音,此時錄音帶已斷斷續續(已經遭到破壞),之後王萬瑩向監察院表示,的確聽到郭璽的聲音…最初報告記載稱尹清楓似乎沒正確使用錄音功能,導致這捲『尹清楓與劉樞』的錄音帶的錄音效果不壓(應係佳);由此可見最初軍方調查單位因故似乎刻意隱瞞並誤導方向,不讓調查單位去查郭璽這條線」、「而當晚尹清楓先前在海總部屬郭璽陪尹清楓在深夜聊天,因此認為該錄音帶內容是尹清楓、郭璽與另一人的交談…。當時尹清楓擔心第二天無法提出邀標書(關於獵雷艦零附件),軍火商涂鄭春菊在氣憤之下一定會召開記者會,所以來找昔日部屬郭璽到海總請他幫忙,兩人聊到深夜」、「在2000年9月7日,刑事局清查尹清楓命案相關涉案人士後,認定陳祿曾、汪傳甫(應為浦)等3人涉有殺人罪嫌,然而郭璽、涂鄭春菊則沒有顯示任何殺人嫌疑。不過郭璽與涂鄭春菊仍長期被列為涉案關係人。」等語(見卷第143-146頁),維基百科關於拉法葉軍購案之條目記載:「中華民國海軍拉法葉艦軍購弊案是牽涉中華民國政府與法國政府高層官員,在1989至1991年間與法國軍火商湯姆笙簽署的拉法葉巡防艦軍購案中收受佣金之弊案。軍購案簽署後,競爭者德方軍火商關係人郭璽署名『忠勇海軍軍官』投書總統府,控告海軍在採購拉法葉艦時,時任參謀總長劉和謙的親信─兵器處通電處處長等七個集團與法方集體貪污,國防部海軍司令部武獲室執行長尹清楓上校奉令處理,最後在與兩派軍火商(法方郭力恆、汪傳浦、德方郭璽、涂太太)會面協調途中遭不明兇手暗殺。此後,中華民國八名、法國六名,共至少十四名相關人陸續因『自殺』『墜樓』等離奇原因死亡,此案成為懸案。」等語(見卷第149頁),維基百科關於尹清楓之條目記載:「當年郭璽在國防部聯五四處任職,畢業於海軍官校六十九年班,西北大學博士,先後在兵器工廠及武獲室任職,在海軍內部頗具人脈,…郭璽因將前一晚與尹在海總總值星官室10-12點談話的一卷錄音帶及在尹辦公室蒐集的弊案資料,交與德軍火商涂太太及反對黨陳姓立委,軍方因編造尹外出反搜證欺世謊言,怕被揭穿遂投鼠忌器,縱放郭璽,亦未追究其偷竊軍機與對尹錄音的罪責…」等語(見卷第160頁)。綜上,楊尹星雯為被害人尹清楓之妹,雖可能所述未盡客觀,然仍可窺知尹清楓案中原告牽扯頗多。佐以被告提出之新聞報導、網頁資料,足見原告對尹清楓死亡一事確有千絲百縷之關聯,被告稱原告為尹清楓命案涉案人之一,尚難認為被告係明知原告與尹清楓命案無涉而以「原告為尹清楓命案涉案人」全然無稽之事而貶損原告之名譽。
  ⒉再原告於109年間因涉嫌尹清楓殺人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查無證據,而為不起訴處分(109年度偵字第12號,見卷第27-35頁)。上開不起訴處分認定之事實包括:尹清楓於承辦海軍採購案時,發現軍中現役人員與擔任軍火代理商之海軍退役人員勾結舞弊情事,以及自身遭偷拍而有受誣陷脅迫之情事,欲將情形面報總司令,卻屢被陳祿曾擋回並陳稱會代向總司令報告,但事後卻無明顯作為。陳祿曾於尹清楓失蹤當日(即12月9日)找原告詢問,關切涂鄭秀菊(即涂太太)或尹清楓握有之軍購弊案證物中是否涉及不利於陳祿曾之資料,且交代原告轉告涂鄭秀菊不要對外公布弊端打擊海軍云云。並於12月10日獲悉尹清楓死訊後指示原告稱:「郭璽!人都被逼死了!夠了!你去告訴涂太太,她可以走了!海軍還是會依照合約履行的。」等語。另該案告訴人即尹清楓之妹楊尹星雯指稱:原告對尹清楓錄音,偽造尹清楓反蒐證錄音帶,事發前在尹清楓房間照相,並和陳祿曾一起到武獲室的尹清楓辦公室等語(見卷第31-32頁),而檢察官認定之事實為原告與陳祿曾於案發時至尹清楓辦公室密談,係陳祿曾擔憂軍火商握有不利海軍或自身弊案資訊而詢問原告,原告並依陳祿曾指示出面勸誘涂鄭春菊「不要脅迫海軍」(見卷第32頁)。再檢察官稱尹清楓之反蒐證錄音帶,係案發後尹清楓之秘書王萬瑩取自尹清楓辦公室抽屜後,交給武獲室主任李崑材少將,於82年12月11日由李崑材少將親自交付海軍總軍法處主任吳榮章上校保管,並曾經播放予武獲室秘書王萬瑩、武獲室主任李崑材少將、軍法處長劉錦安、軍法處副處長劉健仁、軍法處科長周錦泉、政三監察官徐大為、書記官陳若君等人聽,據稱該錄音帶第一面沒有聲音,第二面有「我怎麼辦?(尹清楓聲音)」、「海測艦嗎?」、「他們那一幫人」、「劉樞」等語,該錄音帶在軍法處保管下已遭消磁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可憑(見卷第32頁)。該不起訴處分書之前開認定,與前述網站文章等內容,多有相符之處。則原告就尹清楓案確實有所牽連,亦難認被告所稱「原告為尹清楓案涉案人」一節係屬捏造。
  ⒊觀前述資料,可知原告於82年12月8日晚間確有進入海軍總部武獲室尹清楓辦公室,及尹清楓失蹤後於其辦公室發現之錄音帶有原告之聲音等情,再維基百科關於尹清楓條目下有下開內容:「當年包括軍火商在內的多名涉案人員入獄,郭璽因將前一晚與尹在海總總值星官室10-12點談話的一卷錄音帶及在尹辦公室蒐集的弊案資料,交與德軍火商涂太太及反對黨陳姓立委…」等語(見卷第160頁),又維基百科關於拉法葉軍購案條目有下開內容:「在該書另一段文字其語法更洩漏令人震驚的機密其原文如下:『我們應當更保護當事人身分的秘密,以免尹清楓事件再度發生!』。這語法在慶富獵雷艦弊案再度被時任中華民國海軍司令上將黃曙光所引用。這當事人顯指的是郭璽,…。2019年,記者溫紳說出當年馬永成是透過郭璽在立法院工作的姐姐,兩人因而搭上線,為陳水扁提供相當軍購弊案情資」等語,有維基百科關於拉法葉軍購案之條目網頁資料在卷可憑(見卷第152頁),被告據此而稱「他在尹清楓喪命前一晚,溜進海軍總部武獲室竊取軍購資料,還裝錄音機偷錄尹清楓談話,要把資料轉賣給涂太太賺外快,案發後一度被以殺人罪偵辦。」等語,尚難認無合理可信之依據。
  ⒋按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前述資料,原告曾提供軍中資料供陳水扁爆料,且原告亦於新聞節目受訪中自承「由馬永成把我在立法院」、「因為我在我姊姊那裡」、「那就最後把我跟他講話的對談的內容全部變成他的質詢稿」,有ETTODAY新聞雲「曝尹清楓案關鍵導火線陳水扁是最大得利者?郭璽親述三十年委屈!家中布滿監控還約談450次」YOUTUBE郭璽受訪影片截圖在卷可憑(見卷第257-261頁),被告所稱「陳水扁在當立委期間,馬永成透過郭璽姊姊,搭上郭璽,唆使他竊取不少軍中機密,供陳水扁爆料」自屬關涉公共利益,縱被告所述原告「竊取軍中機密交予陳水扁」非百分之百真實,然揆諸上開標準,其所述主要事實係有所據,仍應屬言論自由保障之範圍。
  ⒌原告主張被告不實陳述原告涉及海測艦弊案,然被告貼文之原文係:「軍旅生涯中斷後,郭璽到大陸發展了一陣子,直接轉行當軍火掮客,2018年被黃曙光相中,加入潛艦國造。當時資深媒體人溫紳就曾撰文質疑,表示郭璽除了涉入尹清楓案,在海軍服役期間,還涉及海測艦弊案,當時的海軍副總司令都被抓到收賄,承辦人員全部捲入。」(見卷第17頁),是依被告行文內容,係指107年間黃曙光邀原告參與潛艦國造時,溫紳曾為該等發言,而非被告自己所述。觀維基百科之拉法葉軍購案條目中載有:「2019年5月9日網路政論節目《政經關不了》邀請媒體人溫紳上節目參與錄製,其在節目中表示『潛艦國造承辦廠商,與尹清楓命案同批人』」等語(見卷第154頁),另楊尹星雯於網站所撰標題「郭璽、涂太和阿扁是尹清楓案製造者和吃案者」一文稱:「107年10月15日五四新觀點,溫紳揭露:"郭璽是透過其姐郭琛和馬永成,把海軍的資料提供給阿扁,讓阿扁在立院質詢尹清楓案時呼風喚雨。因有這層舊關係,現千億以上的潛艦國造案,蔡英文找舊識郭璽(昔海軍弊案無役不與,尹案涉案人,今兩岸軍火商,共諜?)主導潛艦國造案。海軍總司令黃曙光聘郭璽為顧問。由郭璽負責尋找商源。…」等語(見卷第117頁),佐以前海軍中將副總司令鄭立中被控於81年間,在法軍軍用魚雷電瓶及海測艦採購案中,收受敦光公司負責人鄭正光152萬元,該案為前海軍上校尹清楓命案衍生出的相關軍購弊案,最高法院依收賄罪,判鄭立中5年徒刑定讞等情,有自由時報102年9月19日新聞報導可憑(見卷第267頁),另鄭立中應鄭正光請求,在其辦公室接見由鄭正光帶領之義大利Fincantieri造船廠總經理及業務經理等人,收下該廠所製造之各類軍艦目錄,允諾交予海軍總司令部有關承辦單位參考研究,並就海測艦之採購方面,召集該業務承辦人郭璽至其辦公室,告知郭璽應開國際標(嗣開國際標,由義大利Fincantieri造船廠得標)等情,為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之事實,亦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522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卷第269頁),是被告稱「溫紳質疑郭璽涉及海測艦弊案」等語,亦非全屬虛妄,而無合理依據。
  ⒍關於原告經黃曙光邀請參與潛艦國造案一節,自由時報報導稱:「前海軍顧問郭璽看到國造潛艦『誕生』,非常自豪『幫國家做了很多事』,因為他曾以海軍、台船『無給職顧問』身分,協助尋找商源及建造廠房…郭璽表示,潛艦國造案籌畫初期,他是黃曙光諮詢對象之一,但為了協助尋找商源,海軍頒發證書聘他為無給職顧問…台船建造海昌廠房期間,聘他擔任無給職顧問…」等語,有自由時報112年10月1日新聞報導可憑(見卷第183頁),另中國時報111年1月13日新聞報導稱:「潛艦國造計畫進入第二階段建造原型艦,軍方全程保密。首艘原型艦預算上看523億餘元,在國內外軍火商眼中是塊肥肉,海軍多次強調『潛艦國造』不會有軍火商或掮客介入,但根據國民黨立委馬文君收到爆料音檔顯示,前海軍司令部顧問郭璽屢屢『指點』潛艦技術顧問廠商,誇口他可直通負責潛艦的核心將領」、「潛艦國造第一階段重點是潛艦設計,由於我國與多數技術擁有國皆無邦交,海軍若透過官方管道洽尋,皆被拒絕。蔡英文總統在2016年上任後,大力支持潛艦國造,當時海軍司令黃曙光透過『非正式管道』郭璽,黃曙光簽署正式授權文件,讓郭璽與國外廠商接觸,郭璽後來找到在直布羅陀的GL公司執行,…在爆料錄音中,郭璽知悉若干潛艦國造規畫,且布局新的技術顧問團隊,與第2至8艘若干紅區(核心)裝備。…但從爆料錄音內容來看,郭璽不僅未結束其任務,而且涉入頗深。例如,在音檔中,他認為原型艦欲購買的美國聲納,價格太高,要求韓商SI去洽購他國較便宜產品。郭璽埋怨韓商SI帶來的技術人員,能力很差,與台船員工相處不好,希望SI的韓國籍遲姓顧問,回去韓國籌組新團隊…在去年7月的錄音對話中,郭璽指導韓商另成立公司、搜集履歷、簽立MOU等,郭璽向遲等人表示,『我會親自拿給他們每個人看完,沒問題了,我會跟邵(邵維揚)還有黃總長(黃曙光)報告,這件事就可開始了。』」等語(見卷第186-187頁),則被告所稱「2018年原告被黃曙光相中,加入潛艦國造;黃曙光用原告,讓原告自由進出海軍總部,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等語,有新聞記者所載前開錄音內容可憑,亦不能認為毫無合理依據。
  ⒎原告主張被告所舉之證據(卷第113-162頁、第181-279頁),報導之內容不實在,純屬報導者個人捕風捉影憑空臆測,與事實不符,該等資料均屬早年傳聞,與現今已經司法判決確定或處分確定所認定事實不符,且被告言論當時並未引用上述資料,未先查證事實即散布附表所示之貼文,不得據上開資料免責云云。然原告所主張不足採信之前開報導存在於言論市場久矣,原告並未一一主張該等言論係屬虛妄而毀損其名譽,獨就被告所為言論主張毀損其名譽,自難謂平。再尹清楓案等一連串海軍弊案牽涉事實複雜,上開報導資料雖有謬誤之處,亦非全無事實根據,此觀上揭⒉所敘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即可明瞭。原告主張被告不得據上開報導資料而免責,並不可採。
  ⒏原告另主張被告稱其於軍旅生涯中斷後轉行當軍火掮客,係毀損其名譽云云,然「當軍火掮客」係指從事軍火交易媒介之人,係一種職業態樣,難認有何貶損名譽之處。
 ㈣被告所述「那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乃屬意見表達,被告如附表所示貼文所述原告涉及尹清楓案、海測艦案,並非捏造事實之虛妄陳述,業如前述,則其下結論稱「那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自屬意見表達,為其個人主觀見解,而海軍採購案是否有弊係屬可受公評之事,被告前開主觀見解自應受言論自由權利之保障。
五、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2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3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應於聯合報第一版頭欄下方刊登如附件所示內容澄清啓事1日,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聲請調查證據:向台北地檢署調閱109年度偵字第12號不起訴處分全卷,另調閱該署83年度偵字第13594號起訴書、本院83年度訴字第2751號、台灣高等法院84年度上訴字第3014號、86年度上更㈠字第937號、88年度上更㈡字第732號、90年度重上更㈢字第231號、92年度重上更㈣字第58號、94年度重上更㈤字第3號、96年度重上更㈥字第27號、97年度重上更㈦字第151號、99年度重上更㈧字第71號、101年度重上更㈨字第9號、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5522號、88年度台上字第6370號、90年度台上字第5952號、92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93年度台上字第6721號、96年度台上字第443號、97年度台上字第3924號、99年度台上字第1132號、100年度台上字第7001號、102年度台上第3799號歷審全卷(見卷第175-176頁),核無必要。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編號
被告文章內容
1
中華民國海軍史上最大案,陳水扁前總統揚言『動搖國本』都要辦的尹清楓案,郭璽就是涉案人之一
他在尹清楓喪命前一晚,溜進海軍總部武獲室竊取軍購資料,還裝錄音機偷錄尹清楓談話,要把資料轉賣給涂太太賺外快,案發後一度被以殺人罪偵辦。
同時,陳水扁在當立委期間,馬永成透過郭璽姊姊,搭上郭璽,唆使他竊取不少軍中機密,供陳水扁爆料。
軍旅生涯中斷後,郭璽到大陸發展了一陣子,直接轉行當軍火掮客,2018年被黃曙光相中,加入潛艦國造。
當時資深媒體人溫紳就曾撰文質疑,表示郭璽除了涉入尹清楓案,在海軍服役期間,還涉及海測艦弊案,當時的海軍副總司令都被抓到收賄,承辦人員全部捲入。
那個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結果黃曙光什麼人不用,就是要用郭璽,讓他自由進出海軍總部,任意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
為什麼潛艦國造的人馬,與當初涉入尹清楓案那批人,竟然高度重疊!
以上,就是我對郭璽指控的回應。

附件(卷第17頁):
「澄清啓事
    本人馬文君前於2023年(即民國112年)9月29日在FaceBook的自己帳號上所發表有關:「郭璽係尹清楓案涉案人、竊取海軍總部武獲室軍購資料、裝錄音機偷錄尹清楓談話、要把資料轉賣給涂太太賺外快、……馬永成唆使郭璽竊取軍中機密、……郭璽軍旅生涯中斷後……到大陸當軍火掮客、郭璽在海軍服役期間還涉及海測艦弊案……那個年代的海軍黑幕,郭璽幾乎全都有份,……郭璽自由進出海軍司令部,任意接觸承辦,在外誇口直達天聽。……」之內容為不實,已毀損郭璽先生名譽,造成其權益受損,特此澄清。謹致
郭璽先生
啓事刊登者:馬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