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3號
原 告 長榮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順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暉寰律師
吳昌翰律師
被 告 海洋都心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黎滄仁
訴訟代理人 張立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