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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596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京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誠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富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羿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