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大新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宗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嘉眼鏡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萬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9,2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