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0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洪靖婷
林雅晴
被 告 張忠孝
張桂英
周張鈺英
林張蘭英
黃張華美
張玲瓏
張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