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11號
原 告 呂濬玲
訴訟代理人 林易徵律師
許瓊之律師
被 告 佳繽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文欽
訴訟代理人 郭怡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一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