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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13號

原      告  張睿哲即艾德數位建模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被      告  承霖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彥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複代理人    曹尚仁律師
            羅廣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叁仟捌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伍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被告同意者;㈡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㈢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至三、七款、第二項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一萬八千零三元本息,民國一一三年四月十五日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一百零六萬五千零七十五元本息(見卷第一一三頁筆錄),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再變更為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本息(見卷第一三二頁筆錄),原告前開變更,訴訟標的相同、基礎事實同一,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無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並經被告無異議而為本案言詞辯論(見卷第一一三、二四一頁筆錄),於法自無不合,本院爰就變更(減縮)後之訴為裁判,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部分:
(一)訴之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一0七年六月十二日訂立「潭美科技大樓機電系統BIM 3D(3 DIMENSIONS,即三維或立體)資訊模型建置」契約(下稱本件契約),約定由被告委託原告提供「潭美科技大樓」機電系統①LOD 300機電BIM(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即建築資訊模型)模型專案服務(3D模型、CSD&SEM衝突檢查及修正、系統整合)、②3D模型及元件建置、修正、交付與竣工報告交付、③B1F全系統六十秒竣工動畫、④陪同被告參與BIM 3D會議並依會議結果發展LOD 300機電BIM模型,含稅總價二百零五萬元;原告於一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七月十九日、八月二十八日、九月十二日、一0九年一月九日、十日、五月五日、十四日、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八月二十三日依序履約,經被告驗收,於一一一年三月九日給付第四期款其中五十六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餘五十九萬四千一百四十八元未付,被告、業主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工地現場代表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林營造公司)嗣於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七日、五月二十五日、六月十四日、一一二年三月九日、二十日、二十二日就原告以隨身碟、光碟形式交付簽核之3D圖資竣工模型分七階段驗收完畢,一一二年四月三十日完成全部作業,並彙整相關估驗文件圖資交付被告現場負責人後(詳細履約過程如附表),申請竣工估驗款六十二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詎被告迄未依約給付,未付款項計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爰依本件契約報酬請求權、民法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費用償還請求權、第五百四十七條委任報酬請求權、第五百零五條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如數給付,並支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利息。
二、被告部分:
(一)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固不否認兩造間訂有本件契約,原告於一一二年三月九日、二十二日交付圖資文件、檔案,但以原告一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交付之文件、檔案有下列缺失:①REVIT檔案軟體版本為公元2018年版本、非公元2017年之版本,②紙本圖面與NAVISWOKS檔案圖檔顏色不符、③欠缺原有建築圖、④開啟檔案時發生錯誤(遺失更新程序-弱電、動力、排水、消防、給水、設備)、⑤繪圖錯誤(內容不符合實際情形或短缺),後續亦未補正,且始終未交付B1F竣工六十秒動畫及以燒錄光碟方式提供之完整樓層圖檔所需另件與圖塊,復未經被告業主會議驗收合格;又「潭美科技大樓」業於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取得使用執照,原告遲至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始交付圖資文件,已逾本件契約第五條第四項之約定,經被告於一一三年四月二日以答辯狀依本件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約定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原告自不得請求報酬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兩造於一0七年六月十二日訂立本件契約,約定由被告委託其提供潭美科技大樓機電系統模型專案服務、3D模型及元件建置、修正、交付與竣工報告交付、B1F全系統六十秒竣工動畫及陪同被告參與會議,依會議結果發展機電系統模型,含稅總價二百零五萬元,其於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履約,於一一二年三月九日、二十二日交付圖資文件、檔案,被告並未給付後續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報酬之事實,業據提出合約書、存證信函、工程聯絡單、升級確認單、廠商聯絡單為證(見卷第十七至四一、一六七、一七三頁),核屬相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
  但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後續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報酬部分,則為被告否認,辯稱:原告於一0九年十二月十六日交付之文件、檔案有①REVIT檔案軟體版本錯誤、②紙本圖面與NAVISWOKS檔案圖檔顏色不符、③欠缺原有建築圖、④開啟檔案時發生錯誤、⑤繪圖錯誤之缺失,後續亦未補正,且始終未交付B1F竣工六十秒動畫及以燒錄光碟方式提供之完整樓層圖檔所需另件與圖塊,復未經被告業主會議驗收合格,且原告遲至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始交付竣工圖資文件,已逾本件契約第五條第四項之約定,本件契約業經該公司以答辯狀解除等語。
四、按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五百零五條定有明文。
(一)本件契約前言記載「因甲方(即被告)採購乙方(即原告)技術服務建置及相關軟體,經雙方同意訂立合約條款」,第一至三條分別記載工程名稱、地點及總價,第四條記載「服務項目及內容(即原告提供潭美科技大樓機電系統①LOD 300機電BIM模型專案服務(3D模型、CSD&SEM衝突檢查及修正、系統整合)、②3D模型及元件建置、修正、交付與竣工報告交付、③B1F全系統六十秒竣工動畫、④陪同被告參與BIM 3D會議,依會議結果發展LOD 300機電BIM模型),第五條記載交付約定事項(含①執行內容、②明管、③機電、④作業方式【A.甲方提供完整機電2D圖資及相關資料→雙方就圖面進行討論及釋疑→乙方以BIM軟體工具完成初步建議→管線衝突檢討後甲方提出修正位置及方式→完成該樓層施工階段BIM模型;B.雙週一次甲方參與本工程BIM 3D會議,並利用指定軟體進行展示模型建置成果進行相關協調討論,將檢討後之問題告知乙方,乙方依據甲方所提解決方案修正BIM模型;C.除因設計變更、建築軀體模型延誤、機電得標時土建已先行完成樓層等原因外,所有BIM模型原則上應於該樓層機電工項施工前提出及送審完成】、⑤依據現場調整修正為竣工模型)」,第六條記載「BIM模型修正及成果交付(其中模型成果檔案軟體使用版本配合甲方需求,成果交付需提供完整樓層圖檔與所需之另件與圖塊,並以燒錄光碟交付檔案)」,第七條記載「驗收標準(以樓層及模型建置、修正、竣工模型完成部分分開進行驗收及請款,模型驗收依據甲方業主會議驗收合格為依據,模型成果驗收完成後,乙方即向甲方申請該樓層部分款項)」,第八條記載「請款辦法及付款方式」(見卷第十七、十九頁)。
(二)本件契約既明定原告所應完成及交付之工作內容,原告所應完成及交付之工作內容、方式及成果咸依被告之指示、要求,原告無自行決定之餘地,並就原告所交付之工作成果明定驗收標準,且以驗收完成為計付報酬之條件,則本件契約之性質應為承攬,原告關於民法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七條之請求,與本件契約性質有間,已無可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係以兩造間訂有本件契約,原告已依約進行工作、交付成果並經驗收,被告短付第四期估驗款其中五十九萬四千一百四十八元及未付第五期、第六期估驗款六十二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為論據,被告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依序為:1本件契約是否經被告依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約定解除?2如否,原告是否已進行完成並經驗收合格,而得向被告收取後續估驗款?
(三)本件契約是否經被告依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約定解除部分
  1本件契約第十三條「解除或終止契約」第一項約定:「乙方逾規定交付日起七天內未完成交付或所交付檔案經甲方發現有品質不良情形或乙方串通虛報數量或有其他違約行為時,乙方除照前條逾期罰款辦法受扣罰外,並願無條件受甲方解除或終止合約」(見卷第二一頁)。
  2被告雖稱「潭美科技大樓」業於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取得使用執照,原告遲至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始交付圖資文件,已逾本件契約第五條第四項之約定,並提出使用執照為憑(見卷第一0五頁),是項證據之形式真正,並為原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然:
  ①本件契約第五條「交付約定事項」第四項係約定「作業方式」,其中A款為由被告提供資料、雙方討論、原告以指定軟體工具完成初步建議、被告檢討後提出修正、完成該樓層施工階段模型之作業流程,B款為被告每兩週一次參與工程立體建築資訊模型會議,利用指定軟體進行展示模型建置成果進行討論,將檢討後之問題告知原告,原告依據被告所提解決方案修正模型,C款為除特定原因外,所有建築資訊模型上應於該樓層機電工項施工前提出及送審完成,前已載明,第五條第四項C款既係記載「所有BIM模型原則上應於『該樓層機電工項施工前』提出及送審完成」,參酌同條第五項「依據現場調整修正為竣工模型:竣工階段,依據現場調整結果及經專案檢討(CSD、SEM)會議提出討論審核後,乙方提供模型修改服務,完成竣工模型」之約定,足見契約第五條第四項C款之約定限於各樓層「施工階段」之「模型」,並未含括竣工模型及以燒錄光碟方式提供之竣工模型完整樓層圖檔所需另件與圖塊,尤未含括B1F竣工六十秒動畫。
  ②本件契約就「竣工模型(含以燒錄光碟方式提供之完整樓層圖檔所需另件與圖塊)及B1F竣工六十秒動畫」之交付並未約定履行期,被告亦未陳明並舉證曾(定期)催告原告交付竣工模型(含以燒錄光碟方式提供之完整樓層圖檔所需另件與圖塊)及B1F竣工六十秒動畫,依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三項規定,原告不負遲延之責,況原告確已製作完成B1F竣工六十秒動畫及以燒錄光碟方式提供之完整樓層圖檔所需另件與圖塊(參見卷第二二七、二二九頁),衡諸常情,原告既已完成該等工作,應無故意不交付致無法就該部分工作估驗取得報酬之理,被告自不得據以依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解除本件契約。
  ③至第五條第四項C款所定原告應完成並交付之各樓層施工階段之全系統明管模型,原告於一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七月十九日、八月二十八日、一0八年九月十二日、一0九年一月九日、五月五日、十四日陸續履行、交付,有模型完成確認單可佐(見卷第一五七至一六五、一六九、一七一頁),被告固否認該等確認單之形式真正,但該等確認單上蓋有與被告不爭執真正之(卷第一六七頁)相同之被告公司「長虹潭美新建工程工務所專用章」印文,並有被告公司人員林定洋、藍裕玉之簽名或蓋章,參諸⑴部分之業主回覆欄載有「後續變更及現場修改需配合圖面修正」、「需依現場實際施作方式修改」等語,⑵被告不唯曾依本件契約第七、八條陸續給付原告第一至四期(部分)估驗款,且未曾指原告怠於履行工作、遲誤履行期或催告原告履行,於一一0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前,亦未曾指原告各階段製作、交付之工作有瑕疵,一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以前,原告並無遲誤各樓層施工模型履行期情事,堪以認定,被告自不得據以依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解除本件契約。
  3被告雖於一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指原告於同年七月二十三日交付之文件、檔案有①REVIT檔案軟體版本為公元2018年版本、非公元2017年之版本、②紙本圖面與NAVISWOKS檔案圖檔顏色不符、③欠缺原有建築圖、④開啟檔案時發生錯誤(遺失更新程序-弱電、動力、排水、消防、給水、設備)、⑤繪圖錯誤(內容不符合實際情形或短缺)之缺失,同日交付之全棟全系統明管REVIT檔案無法開啟,後續亦未補正,並提出圖片供參(見卷第八五至九五頁),該等圖片之形式真正,仍為原告所不爭,亦堪信為真,惟查:
  ①關於原告所交付之REVIT檔案軟體版本為公元2018年版本、非公元2017年之版本部分,原告係於一0九年一月十日依被告需求將機電REVIT檔案軟體版本升級至公元2018年版本,並備註「配合現場需求後續作業皆採2018版本修改及交付」,有升級確認單可稽(見卷第一六七頁),該確認單上蓋有被告公司「長虹潭美新建工程工務所專用章」印文及「藍裕玉」之簽名,且形式真正為被告所不爭執(見卷第二四一頁筆錄、第二四三頁書狀),則被告猶指原告所交付之REVIT檔案軟體版本不正確且遲未補正、據以解除契約,自無可採。
  ②關於原告一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交付之公元2017年版本四樓紙本圖面與NAVISWOKS檔案圖檔顏色不符、欠缺原有建築圖、開啟檔案時發生錯誤(遺失更新程序-弱電、動力、排水、消防、給水、設備)、繪圖錯誤(內容不符合實際情形或短缺)部分,固與原告所提、被告不爭執真正之廠商聯絡單所載一致(見卷第一七三頁),惟原告係於一0九年一月十日即依被告需求將機電REVIT檔案軟體版本升級至公元2018年版本,即原告自斯時起已無庸再交付公元2017年版本之REVIT電子檔,「潭美科技大樓」業於一一0年七月二十日取得使用執照,自是時起,原告所應完成、交付之工作應轉為竣工模型而非施工模型,且原告自一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即陸續於「潭美科技大樓」施工階段完成、交付由地下閥基層、地下四層起至屋突二樓之全系統明管REVIT電子檔(過程詳如附表),其中地上四樓部分早於一0八年九月十二日即已完成、交付,前已述及,是原告遲至「潭美科技大樓」取得使用執照後之一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始就同年七月二十三日取得之公元2017年版本地上四樓REVIT電子檔表示意見,該電子檔既非原告斯時依約應完成、交付之工作成果,於原告之履行無涉,縱有缺失且未補正,亦難謂為「所交付檔案經發現有品質不良情形」,況被告嗣於一一一年三月九日給付第四期估驗款五十六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此為兩造所不爭執,堪認被告同意該電子檔之缺失業經補正或無關緊要,本院認原告於一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所交付之公元2017年版本地上四樓REVIT電子檔縱有被告所指缺失,仍非屬所交付檔案經發現有品質不良情形或已經補正,參酌原告後持續履行本件契約竣工模型、六十秒動畫等之製作、交付,依民法第五百一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被告尚不得於時隔二年餘之一一三年四月間據以解除契約。
  ③關於原告於一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所交付之地上一層至屋頂層三層之REVIT模型電子檔無法開啟部分,當日廠商聯絡單第一、二點業已自承係因軟體版本問題,即原告交付者為公元2018年版本,但被告軟體尚未升級至公元2018年版本,故無法開啟(見卷第一七三頁),自仍難指原告所交付之電子檔有瑕疵而據以解除契約。
  4綜上,被告不得依本件契約第十三條第一項之約定解除契約,被告以答辯狀所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生效力,本件契約並未經被告解除。
(四)原告是否已進行完成並經驗收合格,而得向被告收取後續估驗款部分
  1原告自一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一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止陸續履行施工階段模型製作及交付工作(詳見附表),且有(卷第一五七至一七三頁)完成確認單可按,迭已載明,被告於一一0年八月二十二日以前未曾就原告所交付之施工階段成果表示意見,並陸續依契約第七、八條約定支付第一至三期估驗款全部;被告於一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就原告當日及同年七月二十三日所交付之成果固有部分疑義產生,但其中電子檔無法開啟部分疑義,係因軟體版本問題,而軟體版本升級係於一0九年一月十日應被告之要求所為,難認為瑕疵,就一一0年七月二十三日所交付之公元2017年版本地上四樓REVIT電子檔疑義部分,則非屬原告斯時依約所應交付之工作成果範圍,亦難指為瑕疵,已如前載,被告自應給付計至斯時止之估驗款即第四期估驗款,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第四期估驗款五十九萬四千一百四十八元,應屬有據。
  2原告於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七日、五月二十五日、六月十四日、一一二年三月九日、二十日、二十二日七度交付竣工模型成果(詳見附表),已經提出工程聯絡單(見卷第三五至四一頁),並引用證人即宏林營造公司胡勝凱、陳永樂之證述為憑(見卷第二七二至二八0頁筆錄)。經查:
  ①一一一年六月十四日之工程聯絡單上載原告完成並交付「長虹潭美新建工程」全棟(地下四樓至屋頂樓)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檔案格式為公元2018年版本之REVIT及NAVISWOKS檔,備註欄略記載依被告機電工務所人員提供之竣工CAD檔案,由原告配合作業執行,依被告需求提供2018年REVIT檔,交由被告工務所備查,後續經業主審查認可後或交付予管委會後,申請計價,NAVISWOKS檔為REVIT檔完成後轉匯出之檔案格式,內容與REVIT檔相符,經被告公司工務部門人員辜浚崴蓋用被告公司「長虹潭美新建工程工務所專用章」並簽署「承霖 辜浚崴111.06.14」字樣(見卷第四一頁);一一二年三月八日之工程聯絡單上載原告完成並交付「長虹潭美新建工程」全棟(地下四樓至屋頂樓)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檔案格式為公元2018年版本之REVIT及NAVISWOKS檔,備註欄記載與前述聯絡單相同,經辜浚崴蓋用被告公司「長虹潭美新建工程工務所專用章」並簽署「承霖 辜浚崴3/9」字樣,同日另經業主宏林營造公司工程師胡勝凱簽名,同年月二十日再經業主宏林營造公司副所長陳永樂簽名(見卷第三七頁);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之工程聯絡單除記載原告完成並交付「長虹潭美新建工程」全棟(地下四樓至屋頂層)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檔案格式同上,備註欄亦為同上記載外,另有一一一年已提供含上述資料之USB碟,本次依約補具光碟檔,經辜浚崴蓋用被告公司「長虹潭美新建工程工務所專用章」並簽署「辜浚崴3/22」字樣(見卷第三九頁);參以被告於原告起訴前,未曾對於原告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依本件契約所交付之成果電子檔表示任何疑義,應認原告業已依約完成並交付光碟形式之竣工模型電子檔。
  ②本件契約第七條「驗收標準」記載「以樓層及模型建置、修正、竣工模型完成部分分開進行驗收及請款,模型驗收依據甲方業主會議驗收合格為依據,模型成果驗收完成後,乙方即向甲方申請該樓層部分款項」,而被告始終未能陳明並舉證自一0七年五月二十三日原告開始履約時起,迄至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交付竣工模型光碟,甚或至一一三年四月二日提出答辯狀以前,曾邀同業主(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或工地現場代表宏林營造公司)召開原告工作成果之驗收會議,被告第一至四期估驗款給付前,亦未見被告邀同業主召開驗收會議,已難認被告估驗給付原告報酬尚以業主驗收合格為要件;參諸原告自一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止之竣工模型成果交付,曾經業主工程師胡勝凱、副所長陳永樂驗收通過,此由一一二年三月八日工程聯絡單上載有胡勝凱、陳永樂之簽名,及⑴胡勝凱到庭結證稱:「‧‧‧在內湖潭美街的長虹雲端科技大樓水電、消防配管、監控工程跟被告有接觸,舉凡有水電相關業務我都與被告公司有接觸‧‧‧原告有交東西給我,他給我隨身碟,那時候大樓已經完工,機電系統已經完工,跟被告間的工程還沒有完工驗收。隨身碟裡是3D的機電圖,我有打開來看,我是依照主管即另一位證人陳永樂的指示檢視3D圖‧‧‧我看的結果跟現場不相符‧‧‧我有告訴原告圖面與現場不符,後續原告有修改圖面,後來他有給壹個新的版本,我有看新的圖面但是我沒有辦法記得所有系統怎麼走‧‧‧(法官問:你們公司宏林營造廠公司是否驗收原告就潭美街長虹雲端資訊大樓的3D資訊模型?)主管跟我講要驗收,所以我有去驗收這部分,我才有把圖打開,我的驗收就是方才提到的隨身碟裡的圖檔,具體內容我不記得,合格或不合格不是我說得算‧‧‧圖我沒有仔細的看,那時候已經不是施工圖,我有跟他說要跟現場一模一樣,但是我沒有辦法完全去核對到底有沒有跟現場一樣‧‧‧我壹個人沒有辦法核對所有的系統,之後由主管陳永樂去審核‧‧‧(問:【提示卷第三五頁即一一二年三月八日工程聯絡單】是否你親筆簽名?何人提供該頁以及內載檔案給你簽名?你簽名前,其上是否已有『承霖辜浚崴』?)是。被告公司。有‧‧‧(問:你簽名前有對於檔案及備註的記載表示異議嗎?)沒有‧‧‧(問:‧‧‧有去現場確認嗎?)我有在現場巡視,對某些東西有印象,我有就不確定的東西去現場看‧‧‧(問:打勾是否你所為?)不是,是辜先生」(見卷第二七二至二七六頁筆錄);⑵陳永樂亦到庭結證稱:「‧‧‧被告承攬長虹公司的內湖潭美段雲端科技大樓機電工程,原告來找我說他是承攬被告內湖潭美段雲端科技大樓的繪圖工程,因為需要我來簽收他交付的繪圖檔案,因為我對這個系統不熟悉,所以我請證人胡勝凱來簽收‧‧‧當時是被告帶著原告的人來存在證人胡勝凱的電腦內。我也有請證人胡勝凱核對檔案和現場是否符合,因為我對這套系統不熟,我沒有辦法操控這套系統來核對,後來我有問證人胡勝凱是否相符,他說大部分沒問題,有部分修改。(法官問:為何是你們在驗收承霖下包的圖面?)我也不懂,是被告帶他的下包即原告,直接來我們這裡交付圖面。(法官問:你們公司有驗收長虹潭美段雲端科技大樓的BIM 3D模型圖?)對‧‧‧(問:【提示卷第三五頁即一一二年三月八日工程聯絡單】是否你親筆簽名?)對。(問:簽名之前,其上是否有被告公司辜浚崴及胡勝凱的簽名?)我不記得辜浚崴部分,但胡勝凱有簽。(問:胡勝凱簽名的意義為何?)因為我有交辦他核對圖檔,所以他簽名代表已經完成‧‧‧我有交辦胡勝凱,他簽名代表沒問題。(問:【提示原證13即圖面】各層平面圖上均有印文,是否你的印文?)是我工作上使用的印章的印文‧‧‧原證13是在原告交付檔案時用印,原證3是後來補簽。(問:原證13就是長虹公司驗收原告工作成果的紀錄嗎?)對。(問:你有和原告進行圖的驗收嗎?)我沒有,我是責成胡勝凱辦理‧‧‧我已責成胡勝凱處理,我信任他,他說OK,我就OK」等語即明(見卷第二七七至二八0頁)。
  ③證人胡勝凱固一再指詳細情節其已不復記憶云云,但綜合胡勝凱與陳永樂之證述內容,及工程聯絡單時程、、內容,以及其上胡勝凱、陳永樂暨被告公司工務所人員辜浚崴之簽名,可認胡勝凱確有依陳永樂指示驗收原告所交付之竣工模型電子檔,並就與現場不符部分通知原告修改補正,於一一二年三月九日在工程聯絡單上簽名確認,並告知主管陳永樂竣工模型電子檔已經核對完成,陳永樂方於同年月二十日復在工程聯絡單上簽名,則原告至遲於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已依約完成並交付經業主驗收合格之「潭美科技大樓」機電系統立體竣工資訊模型,亦足認定。原告既已依約完成並交付經業主驗收合格之「潭美科技大樓」機電系統立體竣工資訊模型,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竣工估驗款六十二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亦非無憑。
  3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短付之第四期估驗款五十九萬四千一百四十八元及竣工估驗款六十二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合計一百二十一萬八千零三元,原告依本件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報酬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自屬有據。
(五)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三項、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甚明。原告就被告積欠之報酬(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併請求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一一二年九月五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亦非無憑。
五、綜上所述,兩造間訂有本件契約,本件契約未據被告合法解除,原告業依約履行,其中「潭美科技大樓」機電系統立體竣工資訊模型並經業主驗收合格,從而,原告依本件契約第三、八條承攬報酬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第四期估驗款未付部分五十九萬四千一百四十八元、竣工估驗款六十二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報酬共一百二十一萬三千八百五十五元,及自一一二年九月五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附表:原告履約經過

日 期
工作成果
驗收意見
證 據















施工模型階段

107.05.23

地下四樓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及地下一樓全系統明管80%REVIT模型電子檔

圖面需配合後續變更及現場修改。

原證4

107.07.19
地下閥基層及地下三樓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原證5

107.08.28
地下閥基層及地下二、三樓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原證6
108.09.12
二至五樓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需依現場實際施作方式修改。
原證7
109.01.09
六至十六樓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原證8

109.01.10
配合工程現場需求,將REVIT模型升級為公元2018版本


原證9

109.05.05
十七至二九樓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原證10

109.05.14
三十樓至屋突二樓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原證11
110.07.20
建物取得使用執照,調整修正竣工模型
原證3



110.07.23



四樓公元2017版本REVIT模型電子檔
紙本圖面、NAVISWOKS檔案圖檔顏色不符、欠缺原有建築圖、開啟檔案時發生錯誤(遺失更新程序-弱電、動力、排水、消防、給水、設備)。



原證12

110.08.23
地上一層至屋頂層三層之REVIT模型電子檔

無法開啟。

原證12


















竣工模型階段





111.03.25





全棟(地下四樓至屋頂層)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應修正地下一層受電室內、發電機房內設備管線、地下一至四層進排氣機房、地上一層泳池水管區管線、地上九層電信室設備及管線、屋頂層二、三層水錶區給水管線設備及排煙風機區管線設備。




證人
胡勝凱




111.04.27



全棟(地下四樓至屋頂層)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應修正地下一層至四層進排氣機房、地下三層防災中心設備盤體補繪、地下一層發電機進排氣設備管線、屋頂層二、三層動力盤補繪。



證人
胡勝凱




111.05.25




全棟(地下四樓至屋頂層)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應修正地下三層廁所拖布盆設備補繪、地上一層泳池機房區設備管線、地上九層電信機房MDF架端子台補繪、屋頂層一層戶外區排煙風機管線及設備。



證人
胡勝凱

111.06.14

全棟(地下四樓至屋頂層)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原證3


112.03.09
全棟(地下四樓至屋頂層)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


原證3

112.03.20
全棟(地下四樓至屋頂層)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紙本及電子檔

原證3
原證13
證人
陳永樂

112.03.22
全棟(地下四樓至屋頂層)全系統明管REVIT模型電子檔(光碟)


原證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