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2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慎威 
被      告  遠築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肆拾伍萬捌仟貳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參仟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二年度甲類第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及連帶保證書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26、30及33頁),故本院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遠築地產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遠築公司)於民國111年1月3日邀同被告許宏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1年1月3日起至116年1月3日止,利息自111年1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固定計算,111年6月30日起至116年1月3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浮動計息(現為年息2.595%),如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遠築公司自112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42萬2,215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㈡遠築公司於111年1月3日邀同被告許宏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1年1月3日起至116年1月3日止,利息自111年1月3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1.5%固定計算,111年6月30日起至116年1月3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浮動計息(現為年息2.595%),如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遠築公司自112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06萬8,075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遠築公司於112年5月31日邀同被告許宏駿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12年5月31日起至117年5月31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浮動計息(現為年息1.595%),如逾期付息或到期未履行債務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前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遠築公司自112年7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96萬7,917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利息及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45萬8,20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願以現金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有欠原告請求之款項,金額是確定的,伊會還款,然現因於監所,無收入來源而無法還款等語為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放款利率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7頁、第61頁),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並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142萬2,215元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6萬8,075元
自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2.595%
自112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96萬7,917元
自112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1.595%
自112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