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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8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許珮宜 
被      告  全億翔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宥瑩 

被      告  陳聰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訂保證書第7條、約定書第21條之約定,保證人因保證契約與原告涉訟,及立約人對原告所負之各宗債務,雙方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15、18、20、22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全億翔公司(下稱全億翔公司)邀同被告蔡宥瑩、陳聰銓,以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350萬元為限額,擔任連帶保證人,嗣被告全億翔公司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日期、期間,向原告借貸7筆借款,共計借款350萬元,每月依約定利率並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該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該利率20%另加計算違約金。詎被告全億翔公司未依約支付借款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通知及回執等件(見本院卷第13至68頁)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2萬1,691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期間
借款金額
最後付息日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109年4月13日
5年
5萬元
112年7月13日
2萬7,474元
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2年8月14日起至113年2月13日止
0.35%
113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7%
2
109年6月17日
3年
50萬元
112年5月17日
17萬5,387元
112年5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2年6月18日起至112年12月17日止
0.35%
112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0.7%
3
109年9月8日
5年
30萬元
112年6月8日
19萬6,702元
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2年7月9日起至113年1月8日止
0.35%
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7%
4
109年12月16日
5年
10萬元
112年6月16日
7萬503元
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2年7月17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0.35%
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7%
5
109年4月13日
5年
95萬元
112年6月13日
54萬6,101元
112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2年7月14日起至113年1月13日止
0.35%
113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0.7%
6
109年9月8日
5年
120萬元
112年6月8日
78萬6,807元
112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2年7月9日起至113年1月8日止
0.35%
113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0.7%
7
109年12月16日
5年
40萬元
112年6月16日
28萬2,009元
112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
112年7月17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0.35%
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0.7%
總計
-
-
350萬元
-
208萬4,98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