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34號
上 訴 人 趙樹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仇煥雯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美金9萬元,以原告起訴日即民國112年5月9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30.965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786,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2,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