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拓股份有限公司、博拓國際智權事務所、李彥慶、林宗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14日112年度訴字第503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被上訴人應連帶返還新臺幣(下同)1,134,264元及連帶給付慰撫金100,000元,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234,264元(計算式:1,134,264元+100,000元=1,234,2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登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