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玉媛
張道宏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