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4號

原          告  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振峰

訴 訟 代 理 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被          告  斯邦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家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陳叔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