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24號
原 告 華娛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振峰
訴 訟 代 理 人 陳以蓓律師
詹閎任律師
被 告 斯邦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家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張怡凡律師
陳叔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