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于潤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拓人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6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