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57號
上 訴 人 李秉叡
訴訟代理人 魏正棻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靜枝等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1日對於113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本院112年度補字第2303號確定裁定,關於禁止聲響侵入住處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其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50元(計算式:4,500元+10,050元=14,5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