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407號
原 告 王新立
訴訟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郭佩宜律師
詹豐吉律師
複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被 告 傑創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家峻
被 告 陳宗騰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偉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亭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