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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57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錡 
被      告  蕭勝隆即盛恩水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伍萬壹仟柒佰柒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放款借據一般條款第23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7頁、第22頁),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蕭勝隆即盛恩水產,於民國109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日至114年11月2日,清償方式為自撥款後分60期,每月為1期,按月於每月2日攤還本金及繳息、利息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0.935%訂定,並於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上開個別加碼年率計算,如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原告得視為全部到期,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20%計付懲罰性違約金;如因前開情事或本借據(含特別條款)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述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述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固定計算。
 ㈡又蕭勝隆為個人創業所需,於109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80萬元之借款,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2日起至115年11月2日止,除第1年按月繳息外,自第2年起分60期,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575%機動計算,並約定倘不依約履行,除按借據約定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借據約定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借據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嗣被告因資金短缺未依約攤還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放款借據第11條第1項第1款,上開債務均已喪失期限利益,其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已據其提出個人放款借據、貸款全部資料查詢單、放款歸戶查詢及放款歷史明細查詢、臺灣銀行新台幣存(放)款牌告利率查詢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6頁、第51至52頁),堪信為真實。被告於前揭欠款因未依約繳納視為到期後,依民法第478條前段規定,自應負擔返還借款之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9萬9,55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民國;新臺幣/元)
編號
尚欠
本金
利   息
違   約   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147,782
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2.56%
自112年7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
0.256%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56%
自112年11月16日至113年1月1日
0.356%
自113年1月2日至清償日止
0.712%
2
25,101
自112年10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2.17%
自112年11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0.217%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5月1日止
0.317%
自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4%
3
526,669
自112年6月2日起至112年11月15日止
2.17%
自112年7月2日至112年11月15日
0.217%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自112年11月16日起至113年1月1日
0.317%
自113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