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08號
抗 告 人 楊豐睿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駁回其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