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62號
上 訴 人 黎秀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32,3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83,76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