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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5號
原      告  朵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山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律師
            黃瑋如律師
複代理人    黃品寧律師
被      告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馨雅  
被      告  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黃渝清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2月13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檢具新事證聲請再開辯論,本院因認有言詞辯論終結前未及調查之新事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