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朵力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威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英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3月27日所為112年度訴字第578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查,上訴人聲明請求: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二至四項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星聚點壹號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96萬9,600元,及自112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星聚點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應再給付上訴人296萬9,600元,及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第二、三項所命之給付,如任一被上訴人為給付,另一被上訴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㈤如受不利判決,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是本件上訴利益為296萬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373元(至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依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