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8號
原      告  張廷成 
被      告  鵬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叡智 

訴訟代理人  莊賀元律師
複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宣判,惟原告已具狀陳明被告已有商談還款之方案,有聲請狀1份在卷可參,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佳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