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12號
原 告 廣乙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娟
住○○市○○區○○○路○段000 號0 樓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被 告 鴻丞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鴻遠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彥呈
兼
訴訟代理人 何翰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2時08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何翰昇於本院公務電話聯絡時聲請再開辯論,經認有其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