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814號
上 訴 人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萌國際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814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1月7日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2,3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