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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韓子勝(原名:韓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5,751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7萬1,6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之貸款契約書第10條約定(見本院卷第13、35頁),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10月6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5萬元,原告於當日撥款至被告於原告開立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下稱系爭帳戶),並約定借款期間7年,依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6.79%計算(本件適用利率6.79%+1.61%=8.4%),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僅清償至112年10月5日止之本息,其後即未依約繳款,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尚欠31萬1,527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㈡被告於111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130萬元,原告於當日撥款122萬4,934元至被告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扣除匯費30元後,餘款7萬5,036元撥入至系爭帳戶,並約定借款期間7年,依年金法計算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4.8%計算(本件適用利率4.8%+1.61%=6.41%),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於第12期應繳日112年10月27日僅繳納6,623元,未能繳足112年10月之月付款1萬9,238元,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於沖抵112年9月27日起至112年10月26日之利息後,餘額508元沖抵本金,被告尚欠116萬0,09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㈢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⒈如主文第一項所示。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貸通知書、匯出匯款憑證、帳戶資料、還款明細、本金異動明細、對帳單、放款利率查詢表、系爭帳戶電腦印鑑系統查詢資料、系爭帳戶明細表、撥款申請書等件為證,互核相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31萬1,527元
自112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8.4%
自112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16萬0,092元
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6.41%
自112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