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 告 宜諠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佰英
被 告 陳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秀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秀平」。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