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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0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被      告  宜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佰英 
被      告  陳秀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秀平」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陳秀平」。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霈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