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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7號
原      告  林博健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淇娟 
訴訟代理人  彭瑞明律師
被      告  果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喬峰 

訴訟代理人  潘兆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原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內容,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形式、輸出形式,在如附表二所示刊登處所為刊登。」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內容,以如附表二所示刊登形式、輸出形式,在如附表二所示刊登處所為刊登。」。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石珉千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