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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13號
原      告  李鎂妙
被      告  林明志

            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萬雄 
訴訟代理人  高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原審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881號)民事訴訟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2年7月1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經該案上訴人即被告林明志提起上訴後,業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72號於113年6月19日裁定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9月18日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