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京旺創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珈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因112年訴字第904號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零玖萬捌仟捌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參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