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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義翔 
被      告  李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正本有誤,應予更正如附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

     更正前
      更正後
主文第1項
被告應給付原告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主文第2項
由被告負擔
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欄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