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益源
被 告 諾亞全球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義翔
被 告 李銘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原本、正本有誤,應予更正如附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