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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99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黃志華 
被      告  鑫鋮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偉成 
            陳秀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保證書第8條、授信約定書第31條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7頁、第25頁、第33頁、第41頁),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鑫鋮有限公司、陳偉成、陳秀慧(下合稱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鑫鋮有限公司(下稱鑫鋮公司)於民國109年5月28日邀同被告陳偉成、陳秀慧(下稱被告2人)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約定書、保證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400萬元,並約定利息、違約金。詎被告鑫鋮公司未依約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12條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鑫鋮公司尚欠4,107,628元及其中136,449元、1,228,025元、411,473元、2,331,681元部分分別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2人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增補約定書、展期約定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利率歷史資料查詢表、往來明細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5頁至第61頁、第75頁至第121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
違約金之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期間
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1
新臺幣(下同)136,449元

自民國111年7月17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375%
自民國111年8月1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民國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2
1,228,025元
自111年7月1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375%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3

411,473元
自111年7月1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375%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
2,331,681元
自111年7月17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2.375%
自111年8月18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
2.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1年12月20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5%
自111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2月17日止按左開利率10%計算
自112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4,107,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