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士庭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好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少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廣播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華潔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悅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蜜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為一定行為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以新台幣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