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更一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8萬4,0
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1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