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修蘭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蘭、劉秀琴、江進東、劉明泉、劉吟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億5,8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39,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聲明及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