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章克紹
被上訴人 長春藤全球健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利益之價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915,000元【計算式:(薪資156,250元/月+提繳勞工退休金9,000元/月)×12月/年×5年=9,915,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先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9,604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韶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