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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BRENDAN JAMES MULLAN(馬大富)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被      告  陳柏升即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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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華育成律師
受 告知 人  沃人家庭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