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BRENDAN JAMES MULLAN(馬大富)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陳立強律師
被 告 陳柏升即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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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柏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靖棠律師
程居威律師
華育成律師
受 告知 人 沃人家庭教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小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三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