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柏升即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樹
屋美語文理短期補習班
家庭生活教育有限公司
共同送達代收人 田宓艷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BRENDAN JAMES MULLAN(馬大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90萬8796元(計算式:延長工時工資45萬5436元+特休未休折算工資9萬8000元+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價額535萬5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