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2號
原 告 陳慶偉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呂仲格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呂曉婷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陳又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鄭朱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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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呂仲格應給付…其中壹佰肆拾伍萬伍仟捌佰陸拾柒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被告呂仲格應給付…其中壹佰肆拾伍萬伍仟捌佰陸拾柒元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 被告二人自承大安路、信義路房地租金收入為207萬6440元… | 被告二人自承大安路、信義路房地租金收入為214萬8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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