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02號
原      告  陳慶偉  
訴訟代理人  葉光洲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姿瑩律師
被      告  呂仲格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呂曉婷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陳又溥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鄭朱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記載」欄所示內容,應更正為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魏小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冠霖
附表:
原判決欄位
原判決記載
更正後內容
主文第一項
被告呂仲格應給付…其中壹佰肆拾伍萬伍仟捌佰陸拾柒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被告呂仲格應給付…其中壹佰肆拾伍萬伍仟捌佰陸拾柒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五㈡3.
被告二人自承大安路、信義路房地租金收入為207萬6440元…
被告二人自承大安路、信義路房地租金收入為214萬8000元
附表一編號34 「金額或價額」欄
2,076,440及遲延利息。
2,148,000元及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