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榮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誠、蘇怡豪、陳民雄、蘇玉盆等人間
因本院112 年度重訴字第102 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上訴人
即原告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
全數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438 萬5,552 元(計算式:2,456,094 +2,456,094 +4,736,
682 +4,736,682 =14,385,552),此亦經本院民國112 年1 月
4 日112 年度補字第16號裁定核定在案,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萬7,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
理由,併命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