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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原      告  黃惠敏  
            林立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韓昌軒律師
原      告  林文婕  
訴訟代理人  簡淑芬  

被      告  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范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9日宣判,惟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林文婕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而未經到場當事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未免因此導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