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原 告 黃惠敏
林立鎧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韓昌軒律師
原 告 林文婕
訴訟代理人 簡淑芬
被 告 日易暉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范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1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於民國11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9日宣判,惟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林文婕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而未經到場當事人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未免因此導致判決不合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文友